一、主办单位
浙江省射击射箭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杭州市孙武国际击剑俱乐部
杭州孙武剑道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竞赛日期
第一站分站赛:2月份(2月8日–2月11日在孙武国际击剑俱乐部举行)
第二站分站赛:4月份(待定)
第三站分站赛:6月份(待定)
第四站分站赛:8月份(待定)
第五站总决赛:12月份(待定)
四、参加单位
全省各击剑俱乐部。
五、比赛项目
男、女子花剑、佩剑、重剑个人赛
男、女子花剑、佩剑、重剑团体赛
六、年龄分组
U8 组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0号剑)
U10组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0号剑)
U12组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0号剑)
U14组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5号剑)
U16组 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5号剑)
成年组 200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号剑)
七、资格认定
(一)凡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浙江户籍),报到时提交大会审查,运动员检录和上场比赛时必须随身携带证件。
(二)省队试训及以上运动员一律不允许参加。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
(二)U12以下组花、重剑淘汰赛采用10剑制,每局2分钟(每局3分钟),每场3局;佩剑采用上下半场10剑制,比分到6休息1分钟。
(三)U14以上组花、重剑淘汰赛采用15剑制,每局3分钟,每场3局;佩剑采用上下半场15剑制,比分到8休息1分钟。
(四)分站赛个人赛每单位参赛人数不限,团体赛每单位可报多个队。为确保比赛安全顺利举行,每站比赛根据承办单位办赛条件设置参赛运动员人数限制,具体将在补充通知中说明。
(五)总决赛最低参赛标准:个人赛参赛运动员俱乐部个人积分排名须在本组别前50%;团体赛参赛单位俱乐部联赛团体积分排名位列前8名的最多可报3个队,位列前16的最多可报2个队,位列前64的最多可报1个队(团体组成运动员参加个人赛,也须满足个人赛参赛资格标准)。
(六)各组别的团体赛人数不得以其他剑种或其他组别的运动员兼任。
(七)团体赛组成人数不足的单位可以由较低年龄组别补充运动员,最多从较低年龄组别补充2名运动员。
(八)佩剑规则:佩剑比赛仍然采取4米板开始线竞赛规则。
(九)花剑规则:花剑比赛中,运动员非持剑手的肩部不得超越持剑手的肩部,否则将根据规则进行处罚,并导致击中被取消。
(十)伤停时间: 5 分钟。
(十一)个人赛:按分组循环和直接淘汰赛进行,第一站分站赛分组循环赛随机排位,随后按照俱乐部联赛积分排名进行初始排名。
根据各组参赛运动员人数,小组赛按照以下方式设置不同的淘汰率:
3-10人 分组循环赛不淘汰
11-100人 分组循环赛淘汰20%
101人以上 分组循环赛淘汰30%
个人赛参赛人数不足3人,则取消分组循环赛。
团体赛:根据团体赛3名运动员的本站比赛个人赛名次之和进行排位,团体赛采取直接淘汰赛形式,前 4 名通过比赛决出,5名之后依据排位次序决定名次。
(十二)比赛前检录三次点名不到者,视为自动弃权(每次点名间隔1分钟)不予退费。
(十三)个人赛最终参赛人数不足2人,团体赛最终参赛队数不足2支,则该小项比赛取消。
九、器材装备
(一)比赛所需服装器材须自理,运动员比赛保护服须符合800N技术规格,面罩须符合1600N技术规格,U12组(含U12)以下运动员保护服和面罩须符合350N技术规格,同时符合《击剑竞赛规则》的规定。比赛保护服后背按规定印制或缝挂个人名字加代表队名称。各种器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赛。
(二)每位参赛选手需准备一把备用剑、备用手线,禁止使用螺旋式头线。
(三)获奖运动员参加颁奖仪式须着队服或比赛服。
十、奖励办法
(一)分站赛、总决赛:各组别、各剑种个人赛、团体赛前3名颁发奖牌,前8名颁发证书,其他奖励由承办方自行决定。
(二)总决赛
所有剑种个人赛、团体赛优胜运动员颁发奖金,奖金分配方案如下:
(三)总决赛所有组别、剑种前三名均可进入省队集训。
十一、报名与报到
(一)本次赛事采用电子版进行报名,具体要求见赛事补充通知。报名后将报名表打印并盖公章,报浙江省射击射箭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训竞科邮箱(zs1118@126.com)(地址:长兴县党校路2号),中心联系人:刘新,电话:0572-6620229。
(二)报到:于赛前一天到赛区报到,报到时必须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运动员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比赛期间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包含途中)。上述证件、证明缺一者不得参加比赛,且一切经费自理。
(三)具体报名报到安排以及食宿交通等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经费
报名费:个人赛每人100元,团体赛每队300元。更改项目、换人每次每人200元(无发票)。
详见补充通知。
十三、裁判
主要裁判由浙江省射击射箭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另行聘定。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浙江省射击射箭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
十五、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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